女同志MK五年前为争取同性婚姻权利申请司法覆核,沐鸣登录获批法援后有匿名投诉她隐瞒与其同性伴侣拥有一间宠物店,法援署向曾代表MK的大状查证后撤销其法援。高等法院上诉庭今年初裁定法援署上诉得直,认为大状把实情告知法援署一事属正确,MK今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认为有关资料受法律专业保密特权(LPP)保障,律师或大律师获委任前后也不应披露或举报。终审法院听毕双方陈词后,认为案件有合理争辩之处,亦是终院首次处理有关《法律援助规例》第21条的争议,遂批出上诉许可,审讯排期于11月28日进行。
《法律援助规例》第21(1)(b) 条订明,当受助人的律师或大律师,有理由相信受助人故意不遵守规定提供资料,或作在提供资料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或虚假申述,须随即向署长报告有关事实。MK提出,在适当诠释《法律援助规例》第21(1)(b) 条后,法律专业保密特权(LPP)有多大程度可废除《法律援助规例》第21(1)(b) 条的效力,以保障基本法第35条所指的秘密法律谘询权利,尤其是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前及获批法律援助前,向律师或大律师透露的资料是否受LPP保障,而豁免按《规例》向署长报告。终审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刚、林文瀚,非常任法官邓国桢认为此法律论点有合理争辩之处,批出上诉许可。
代表MK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指,律师或大律师被委任成为受助人代表前或后,均应对受助人资料保密,否则受助人与律师谈话是便而思前想后,不能坦率直言。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则提出法援署署长并非在资深大律师潘熙正代表MK时要求提供资料,而潘向署长提供资料时已不是MK的代表大状 ,质疑是否只要大律师曾代表受助人,便有责任举报。常任法官霍兆刚亦指出《法律援助规例》第21(1)(b) 条没有清楚列明受助人的资料是否受律专业保密特权(LPP)。代表法援署署长的陈乐信资深大律师亦认为,律师或大律师一旦怀疑申请人或受助人滥用法律援助,便有责任举报,举报亦不应设有时限,旨在防止法援署资源被滥用,保障法援制度。
陈亦表示如律师或大律师在获委任前已认为申请人就财务资格等方面作出虚假陈述,故意不遵守法援规定,便应拒绝被委任,或要求申请另觅律师,又或直接告知申请人如他获委任后有责任向法援署署长举报的情况。陈认为如律师或大律师获委任后才作举报,便对法援制度造成阻碍。非常任法官邓国桢提问指,沐鸣APP下载如受助人虚报财务情况而被刑事检控时,律师或大律师应否作供并披露,陈则指他无法提供答案。三名法官均对涉案法律争议感兴趣,认为有合理争辩之处,故批出上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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