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南京交警三大队事故中队了解到,当时是早高峰,又下着雨,陈某披着雨衣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大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乐路路口时,车身一颠,一部手机掉落出来,摔在了地上,恰巧,另一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碾轧了该手机,造成手机损坏。随后,三大队交警也接报赶到了现场。“当时我骑车,手机在手上,沐鸣注册同时也握着车把,正好地面上有一个坑,我就被那个坑颠了一下。”陈某说,她当即就跟后面的人说,别轧我手机了,但是对方还是轧过去了。手机被轧碎了,双方也都停下来了,因为当时下雨,还有积水,都不好下车,后来有个路人帮忙把手机捡起来了。
这起特殊的事故该如何定责呢?交警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手中持物。这起因为陈某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手机损坏,自然由陈某自己承担责任。交警提醒,驾驶电动自行车,需双手握把才能控制好方向,切不可手中持物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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