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人询问,如果同时受雇于台湾公司与大陆公司,并分别成立劳动契约,工资分按各自契约给付者,那大陆公司所发给之工资,是否要併入劳保投保薪资计算?劳动部近期函释指出,非属劳工在台湾公司工作而获得之报酬,沐鸣直属招商应不予併入计算申报劳保投保薪资。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表示,如果在海外与台湾各签1份不同契约,给付工资就属不同给付,将认定为双重雇用,因此工资的部份仅认定受雇在台湾公司的报酬,并适用劳基法等规范。
但黄维琛说,沐鸣直属代理部分劳工签署外派契约时可能与台湾公司签署1份契约,但其中部分薪资可能委托另一家公司代发,此时全部的工资就要纳入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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